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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方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布时间:2024-03-23 08:16:51 作者: 爱游戏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工期延误问题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问题,因此主张工期延误违约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之一。发包方往往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而承包方则以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工程增量、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导致工期延误为由要求发包方赔偿其损失。本案例将以发包方违约为切入,讨论承包方在发包方违约的前提下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合理高效的提交符合自己主张的证据。

  华光集团与东方公司就某隧道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概况、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做了约定,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停工、窝工损失的处理方法,即因发包人问题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同时工期顺延;由承包人引起的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华光集团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东方公司长时间停工和大量窝工。双方协商无果,东方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华光集团支付工程欠款 4500 万元,并承担停工、窝工损失包括人工误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管理费等共 300万元,东方公司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华光集团认为东方公司至今未完成该工程的建设,已构成工期违约,遂提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东方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 万元。

  首先明确的是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双方依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案涉合同应予解除。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从东方公司提交的有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因素,且监理对东方公司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得出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华光集团而非东方公司这一结论。据此,华光集团请求东方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 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结合东方公司提交的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对东方公司提出的要求华光集团承担停工、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华光集团向东方公司支付 3700 万元工程欠款和停工、窝工损失 300 万元,共计 4000万元;判决驳回华光集团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