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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1 15:41:37 作者: 爱游戏

  第九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水务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产金额的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对区域内的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由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中心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要求予以保障。鼓励各个地区积极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水质监测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四条因供水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