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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8 22:45:10 作者: 爱游戏

  第三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综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取得《上虞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领房屋产权证、退还档案保证金和移交配套设施时,必须要提供《上虞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未提供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

  (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

  (一)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形式风格、建筑色调、建筑红线退让、采光距离和建(构)筑物室外灯饰照明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批准要求;

  (二)地面控制标高、地面水排除、停车泊位、建设区域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的衔接应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准手续。

  (一)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一定要符合规划布局,各项指标达到规划批准要求;

  (四)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六)绿化工程按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树种丰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并与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养护协议;

  (二)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绿化种植设计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一)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向市建设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领取并填写有关验收申请表格;

  (二)市建设局在接到验收申请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做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居住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违法建设处理。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建设局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建设项目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后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综合验收擅自将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验收,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建筑设计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介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建设价格2%以下的罚款;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他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局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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